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厦府规〔2021〕1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236号)及有关文件,现将2022年1月至3月社会保险费政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6%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8%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075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2%执行。非本市户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3%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676执行。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0.7%执行,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676执行。
(三)、失业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0.5%执行,本市户籍个人缴费费率按0.5%执行,非本市户籍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1800执行。
(四)工伤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4%执行,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1800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按《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琪渡人资〔2021〕4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职工缴费规定。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再另行通知。
琪渡人资
2021年12月31日
附一:厦门市2022年1月-3月社会保险费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