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10月-12月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及有关文件,现将2021年10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政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非本市户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676执行。
(二)、失业保险
自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25%执行,本市户籍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非本市户籍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1800执行。
(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职工缴费规定。
(四)、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按《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琪渡人资〔2021〕04号)文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关于调整2021年9月-12月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琪渡人资〔2021〕07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或住房公积金政策,再另行调整。
琪渡人资
2021年10月4日
附一:厦门市2021年10月-12月社会保险费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