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局、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明确了2022年有关缴费工作。
具体都有哪些事项呢?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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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年度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
据此,自2022年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同步调整为自然年度。
每年1月,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4日至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以原缴费工资作为新年度缴费工资。
以前是每年7月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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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规〔2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省级公布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可申报补缴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差额。
今后可能出现先缴费,后公布当年度标准,需补差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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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缴费基数取值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文件已经明确从2021年7月起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是一样的。本次调整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也是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取值,不再限制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取值了。
4、最低工资标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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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省级有关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最低下限仍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会影响以最低标准缴纳的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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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现行的14%调整至16%。按基数下限1800计算,每人上浮36元。
6、2021年疫情减免政策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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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规定“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
2021年厦门疫情减免政策12月31日到期,失业保险单位部分费率恢复至0.5%,按基数下限1800计算,每人上浮4.5元。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费率恢复至8%,按基数下限3676计算,每人上浮7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