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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1年1月-4月社保费用缴纳明细

发布时间:2021-01-04 20:18:03人气:2248

关于2021年1月至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现已到期。

现依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为方便广大参保客户知晓,现将2021年1月至6月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8%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488.4元/月执行。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0.7%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488.4元/月执行。

(三)失业保险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执行。

(四)工伤保险

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执行。

(五)补缴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不再享受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社保费按全额征收,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

2021年1-6月社会保险费费率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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