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依据文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
因省统计局未能提供各设区市数据,全省按省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确定2021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8379元,下限3676元,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原基数: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数下限为3488.4元,本市户籍医保单位缴费244.19元,外地户籍医保单位缴费104.65元,个人缴费69.77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24.42元,个人不缴费。
新基数: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数下限为3676元,本市户籍医保单位缴费257.32元,外地户籍医保单位缴费110.28元,个人缴费73.52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25.73元,个人不缴费。
本市户籍单位+个人比原来增加18.19元
非本市户籍单位+个人比原来增加10.69元
实行新缴费基数后,预计医保划拨标准会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也有相应提高,以顺产为例,按原基数可领生育津贴14883.84元,按新基数可领生育津贴最高可达15684.27元。如是剖宫产或多胞胎则待遇更高。
变化二:外地户籍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依据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变化范围: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
相关险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解读:从2021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根据省级统筹要求,从今年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自2021年7月1日起,非厦门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调整至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在缴费基数上本市户籍与非本市户籍都一样了,没有本地外地之分,但是缴费费率仍然有区别。
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
7月1日前
小渡所在单位给小渡申报的社保基数为3488.4元,但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仍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计算,只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照3488.4计算。
7月1日后
小渡所在单位给小渡申报的社保基数为3676元,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另外计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按照3676计算。
社保基数低于3676呢?
7月1日后,所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基数低于3676元,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基数计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必须按照3676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按下限1800元缴纳的参保人,这条政策调整不会影响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