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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4 14:25:14人气:1593

关于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公积金〔2020〕21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关于医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1.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为17442元,下限为3488.4元。

2、阶段性减征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2020年7月至12月,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7%、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三)、关于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4048元,且不得低于1700元。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3.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琪渡企服    

2020年7月1日

厦门市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费
外地户籍
险种缴费基数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小计合计
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医疗保险3488.43.0%104.65 2.0%69.77 174.42 342.84
养老保险18000.0%0.00 8.0%144.00 144.00 
工伤保险18000.0%0.00 0.0%0.00 0.00 
失业保险18000.0%0.00 0.0%0.00 0.00 
生育保险3488.40.7%24.42 0.0%0.00 24.42 
社保咨询电话:18649990021
本地户籍
险种缴费基数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小计合计
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医疗保险3488.47.0%244.19 2.0%69.77 313.96 491.37
养老保险18000.0%0.00 8.0%144.00 144.00 
工伤保险18000.0%0.00 0.0%0.00 0.00 
失业保险18000.0%0.00 0.5%9.00 9.00 
生育保险3488.40.7%24.42 0.0%0.00 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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