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12号)及有关文件,现将2023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6%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8%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575执行。
(二)失业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按0.5%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0.5%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575执行。
(三)工伤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4%执行,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030执行。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6.5%,个人缴费费率按2%。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992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0.7%,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992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保障外来职工权益,2023年起统一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政策,将外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将外来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所有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再另行通知。
琪渡人才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