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9月-12月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及有关文件,现将2021年9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政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8%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政策按《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琪渡人资〔2021〕04号)执行。
(三)由于本次涨幅较大,已在我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客户需补足差额,再申报9月份社保费。如9月社保延后到账属正常情况,给您带来不便,尽请谅解!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或住房公积金政策,再另行调整。
琪渡人资
2021年8月10日
附一:厦门市2021年9月-12月社会保险费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