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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13 16:21:24人气:75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4年7月18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人才。2024年7月18日之前引进的人才,符合原政策申报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厦门户口;

  2.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2024年1月1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

  3.博士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本科和预备技师不超过30周岁;

  4.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

  5.已在厦就业,申请时自引进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及以上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三、补贴标准

  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五、申请流程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2.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3.发放: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且在职在岗的,由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总咨询电话:12345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事务服务窗口,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市教育局:人事处,2135597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5863067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银湖中路1号,7108028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8B,7889631

  自贸区管委会: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202,5626720

  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办事服务窗口,5380731

  七、有关说明

  1.申报对象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申报对象引进时间以首次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因学历晋升以全日制毕业生(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归国留学人员再次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的,以学历晋升后首次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时间为准(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手续需由工作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申请,在线填写申请,网上提交材料,全程网办)。

  3.本指南中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是指当年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签发时间为准),且应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人事关系入厦。在厦就业已获得厦门户口,未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手续的,首次引进时间可参照毕业后首次在厦缴纳社保时间。

  4.本指南中的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信息应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rss.gov.cn)上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系统中查询,培养层级应显示为“预备技师”。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落户手续。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如上述通知废止或者调整,以教育部门的最新规定或通知为准。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如上述文件废止或者调整,以国家的最新规定或通知为准。

  7.申报条件中提及的不超周岁不含周岁生日当天(如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1日,引进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引进时间需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预备技师、硕士及博士申报年龄界定方法照此计算)。

  8.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指毕业时其毕业院校入选当年度最新的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即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

  9.“‘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即第一轮公布的“建设高校”(不限专业)及“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排除第二轮撤销的学科);或第二轮公布的“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

  10.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为一次性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已享受补贴(含按旧标准申领)后因学历学位晋升的人才,均不予补差。同类型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11.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其实际用工单位申报,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均应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12.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指南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并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报备市人社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13.个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14.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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